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質量和效率,完善代理機構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執業的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不良行為,是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政府采購執業規定,但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通報情形
第五條 不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或擅自分解政府采購計劃實施采購的。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采購進口產品的。
第七條 超出規定比例收取供應商投標保證金或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未退還未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
第八條 拒收省財政廳確定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機構出具的投標擔保函或履約擔保函的。
第九條 采用選擇性方式確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或同類多包政府采購項目使用同一個評審委員會未經財政部門核準的。
第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情況沒有按照項目完整記錄或告知過程未進行全程錄音的。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未持《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資格證》以及持虛假或他人從業資格證,進入政府采購現場組織開展開標、評標政府采購活動的。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持本人《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資格證》進入政府采購現場參與其他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活動的。
第十三條 代理每項招標項目的持證上崗人員少于3名的或代理每項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持證上崗人員少于2名的。
第十四條 除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行政監管部門人員、聘請的公證員外其他人員進入評審現場的;未收取評審現場人員通訊工具的。
第十五條 持證上崗人員在組織招標采購活動中有干預或影響政府采購評審結果言論的。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招標采購現場沒有電子監控設備設施或沒有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第十七條 中標(成交)公告與招標采購公告內容明顯不符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與中標(成交)公告內容明顯不符且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的。
第十八條 收到供應商有效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書面質疑答復的。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但其危害性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通報職責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按照政府采購項目管轄權限劃分,涉及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由省財政廳負責;涉及設區的市級和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縣級財政部門確認代理機構有不良行為后,應提請所屬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內容包括:代理機構名稱、違規執業人員姓名、不良行為情形等。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作出代理機構不良行為通報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通報應用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在一個年度內被通報2次以上(含2次)的,省財政廳組織的代理機構年度考核一律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本人《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資格證》有效期內,被通報2次以上(含2次)的,省財政廳將收回其個人《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資格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代理機構不良行為的處罰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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