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行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依法向被質疑人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依法受理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質疑人是指具體組織被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質疑是指參與或者潛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的異議。
本辦法所稱采購文件是指采購項目招標(資格預審、談判、更正)公告、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對采購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等。
本辦法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公告發布至中標(成交)結果公布或者公告發布的全過程,包括采購文件的發出、投標、開標(報價)、評標(談判、詢價)、中標(成交)結果公布或者公告發布等各程序環節。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與理由,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教唆供應商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第五條 被質疑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依法處理質疑。
第二章 質疑的提出
第六條 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質疑人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內容;
(二)采購文件未按照規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
(三)采購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定;
(五)采購活動中存在串通行為;
(六)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或者潛在參與所質疑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與質疑事項存在利害關系;
(三)在質疑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
(四)質疑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供應商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質疑。
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采購文件發出之日;
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相應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布或者公告之日。
第九條 未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其未參加后續采購活動,不得對遞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條 質疑人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書,并按照被質疑人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質疑書副本。
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郵編等;
(二)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及包號;
(三)具體質疑事項與請求;
(四)事實與理由,并提供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有外文資料的,應當將與質疑相關的外文資料完整、客觀、真實地翻譯為中文,翻譯人員簽名并注明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質疑書應當加蓋公章與簽字。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一并提交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件原件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一條 質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項,代理人辦理質疑事項時,除提交質疑書外,還應當提交質疑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十二條 質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送達或者郵寄方式提交質疑書。提出質疑的時間應以直接送達時或者郵件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質疑的受理
第十三條 被質疑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處理質疑工作。
第十四條 被質疑人接到質疑書后,對質疑書進行審查,對符合質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簽收手續,自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質疑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被質疑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質疑人限期補充或者修改質疑書,并重新質疑。
第十六條 質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質疑人應當退回質疑書,并書面說明原因:
(一)質疑人不是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活動供應商的;
(二)質疑人與質疑事項不存在利害關系的;
(三)所有質疑事項均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四)提起質疑的時間超過規定質疑期限的;
(五)質疑答復后,同一質疑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質疑的;
(六)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其他條件的。
第十七條 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被質疑人應當暫停采購活動。
第四章 質疑的處理
第十八條 被質疑人受理質疑后,認為質疑事項涉及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相關當事人。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質疑書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被質疑人應當在受理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供應商,答復內容僅限于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開標前質疑的,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
(三)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質疑的,關于評審專家信息及評審情況;
(四)預中標(成交)供應商情況;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被質疑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組織相關當事人當面質證,相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材料。
被質疑人在處里質疑過程中,發現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或者評審價格分計算錯誤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答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被質疑人對質疑事項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質疑人書面提出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二)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
(三)質疑事項成立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質疑人認為質疑事項成立的,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情節較輕且不影響采購結果的,應當向質疑人書面說明情況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二)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三)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中止采購活動或者認定采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活動。處理結果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四)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三項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質疑人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投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被質疑人在處理質疑中,發現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處理、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無權處理的,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質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質疑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審查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一)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者偽造他人身份進行質疑的;
(三)具有其他虛假、惡意質疑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質疑人一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被質疑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審查屬實的,應當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二十七條 被質疑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無故拒收供應商質疑書;
(二)應當處理的質疑不予處理;
(三)其他質疑處理不當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被質疑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質疑人的工作人員在質疑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被質疑人應當依法給予其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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