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方式使用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是指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改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或變更已批準采用的政府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采購人應盡早規劃和實施采購項目,及時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為合理選擇政府采購方式,保證具體采購操作環節預留必要時間。
第五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主要的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六條 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之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選用采購方式。同級財政部門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填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一)、(二)》(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一)》、《申請表(二)》),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未發招標公告)申請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應報送單位書面申請報告,并填寫《申請表(一)》
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和文件規定、有關證明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證明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貨物、服務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符合用戶緊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
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符合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證明緊急需要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對于時間要求明顯不合理,或因采購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的,不在本條所列范圍;
符合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滿足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示;
符合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符合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滿足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
有項目的采購合同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截止投標結束時間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填報《申請表(二)》,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采購任務被取消的除外。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時,既要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又要充分考慮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對于復雜或標的較大的項目,應采用市場調研、專家論證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況后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采購方式變更申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截止投標結束時間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被取消外,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
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
合規定,或者采購過程中明顯存在有悖于常理情況的,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中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招標預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開招標公告。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在受理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后,應盡快予以審核并批復申報單位。除市場調研、專家論
證、信息媒體公示等了解情況所必需的合理時間外,審批時間不得超過3 個工作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對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方式的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考核。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按《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財政部
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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