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以下簡稱PPP項目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采購,是指政府為達成權利義務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項目合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完成PPP項目識別和準備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的過程。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PPP項目采購事宜。PPP項目咨詢服務機構從事PPP項目采購業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網上登記。
第二章 采購程序
第四條 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五條 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
第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PPP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是否限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數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標準、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采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至少應當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八條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以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九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當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政府采購政策要求、PPP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購結果確認談判中項目合同可變的細節以及是否允許未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并進行資格后審等內容。項目采購文件中還應當明確項目合同必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在獲得同意前項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項目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中列明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技術引進和轉讓等政策要求,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擔保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資格預審公告和采購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資格預審和獨立評審。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后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資格預審報告或者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資格預審報告和評審報告。
評審小組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項目實施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評審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社會資本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PPP項目采購評審結束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負責采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采購結果確認工作。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及數量由項目實施機構確定,但應當至少包括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的PPP項目,談判工作組還應當包括價格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為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采購結果確認談判。
第十五條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應當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項目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項目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候選社會資本即為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
第十六條 確認談判不得涉及項目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重復談判。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將預中標、成交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及有關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項目合同文本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項目合同文本應當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項目合同文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后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社會資本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中標或者成交標的名稱、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務要求、項目概算、回報機制)等;評審小組和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名單。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與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PPP項目合同。
需要為PPP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于繼承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PPP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PPP項目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第三章 爭議處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參加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社會資本對采購活動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依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機構和中標、成交社會資本在PPP項目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PPP項目采購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采購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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